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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的录取规则

作者:商丘学院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普通本、专科按照尊重学生专业志愿的原则,凡进档考生均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照顾的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执行。同分数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在双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在河南省只招收声乐方向和器乐:钢琴、古筝方向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在河南省只招收声乐方向考生;在河南省以外的生源省份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收声乐方向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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