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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

作者:范文虾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乐观协作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设备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生产的法律、规矩、规则、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根据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根据分工要求准时组织举行机电设备检查,发觉煤矿使用的设备、平安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立刻组织整改。

第4条 发觉设备库有关人员不相宜担任相关的岗位的工作时,要准时向机电科长汇报。

第5条 组织编制设备及其配件方案,并负责组织设备维修前后的鉴定工作。

第6条 帮助机电科长完成对矿机修厂加工、修理的监督管理

第7条 常常深化现场,把握设备的使用运行状况。

第8条 帮助机电科长按照制定全年的生产方案支配制定全年的设备使用修理的管理规划。

第9条 准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10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生产职责。

二、责任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事件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赋予设备管理员降级直到免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妨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否决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4条设备管理员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送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设备管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根据分工未准时举行现场机电、运送系统平安检查,或发觉问题未准时解决的,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管理条例》赋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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