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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管理制度

作者:范文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班组负责人。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工程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

第四条 各班组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 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六条 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 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亡、重伤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厂长,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厂长。

第十条 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

1、轻伤、重伤事故、由于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有关人员以及班组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班组组织分析登记,按规定上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次月2日前上报矿长。

2、死亡事故、由厂长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厂长应成立调查组,并组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中,在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七条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受伤害的人员娄,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等;

5、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7、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调查报告书上报。

1、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人费;

2)因工负伤休工工资;

3)伤残补助,抚恤金;

4)事故善后处理是有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

5)事故间接损失等费。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分析

第二十条 查清事故情况后,应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使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和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有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规程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伤亡事故的;缺乏安全操作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3、设备严重失修,严惩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4、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5、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撤离职守和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发生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包庇事故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应以教育为主,区别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负责人责任者,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惩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确定以后,班组必须迅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输报批手续。

第六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班组或安全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并已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给予结案。

第二十八条 伤亡事故调查,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班组组织分析,报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2、重伤:安全管理人员批准,报矿长备案;

3、伤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单位按隶属关系的不同,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向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结案后的资料,全部归入部门档案,并填写详细目录以备查找。

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决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指定专有完成的负责人,完成时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班组应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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