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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职决定

作者:范文虾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院长:闻

二○xx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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