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接受残疾人督察,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覆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到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六)积极开展爱心助残的募捐活动。
(七)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九)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