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收政税所【2009】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38号)
2、政策要点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申报条件(详见当年度申请须知、项目指南)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申报流程
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分局30个工作日(不含政府科技部门鉴定的外部流程工作日)。市局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