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一、出租方将坐落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的门面私有房,为楼间的房屋租赁给承租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共 年整。每月租金 元整。待出租方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房租。租赁费支付方式为承租方向出租方每季度预付,每季度租金共计 元整。
三、承租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房屋进行内部改造和外部装饰。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四、出租方将房屋及辅助设施交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由承租方造成的房屋及设施的损坏丢失要负责修缮或赔偿。
五、出租方不得干扰承租方的.合法经营活动,出租方与承租方交接房屋时当面验明房屋及其内外设施的状况,以保证承租方正常使用。
六、合同期内,如果承租方退租,出租方不退还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承租方如南非继续承租,应提前壹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家,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租优先权。合同期满,如承租方不再继续承租,出租方应退还合同保证金给承租方。
七、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每拖延一日,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未按合同时间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缴外,每拖延一日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且,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回房屋。
3、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八、如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的情况)的原因导致房屋损毁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市政建设需要等原因而拆迁房屋,由出租方提前壹个月通知承租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遇拆迁,按实际住房日收取房租。
九、其他约定事项:
供水、供电正常情况下由出租方安装单独的水、电表、按月抄收,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由于水电费属代收性持,一律由出租方开据收取。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