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白淑英,女,年月日出生,地址: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
在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1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间是四儿刘太林自建,归属四儿刘太林所有并继承。
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其他子女无权干涉,由我一人承担。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
20××年3月18日
附:本遗嘱一式四份,白淑英、刘国林、刘太林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