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住所地:。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深x法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解除李某与xx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二、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返还定金人民币元;三、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如未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元,由xx负担。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日作出深中法字民五终第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