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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作者:二建直通车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A 、常委分工负责制

B 、行政执法责任制

C 、省长负责制

D 、行政首长负责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什么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实行防汛抗洪工作首长负责制, 即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负责, 在防洪过 程中,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是仅适用于防汛期, 而是一种常年的工作制度。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符合防汛抗洪工作的实际需要,也 是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负责制的要求, 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

扩展资料: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依法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本流域防洪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四条 省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市、区)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 在河道整治、堤防建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需占用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先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

临时占用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临时占用保留区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占用结束后负责恢复保留区土地原状。第六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护堤护岸、丁坝、码头、桥梁、公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规划治导线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治导线划定;

(二)省确定的跨市(州)的重要江河、河段以及都江堰灌区内灌排兼用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市(州)的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你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城市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不得侵占行洪断面和改变规划的河道岸线;河道两岸防洪抢险通道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不得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将原河道沟渠覆盖。确需填堵、废除或者覆盖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

(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九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第十一条 江河、湖泊上的在建、已建工程,其防汛任务由工程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工程业主单位和被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二条 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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