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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属于( )。

作者:二建直通车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属于( )。

A 、轻伤事故

B 、重伤事故

C 、死亡事故

D 、重大死亡事故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死亡事故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冶金行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搞好事故预防,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生产建设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不同经济类型的联营企业以及其它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第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冶金厅(局)长、公司经理、厂矿长或相当于以上职务的人员,必须对(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第四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第五条 企业职工系经劳资部门审定、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召用的临时农民工)等。第六条 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一、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企业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立即报告安全部门和企业负责。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九条 企业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全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传真等快速办法报告冶金工业部。部直属、重点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冶金工业部,同时报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三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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