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的原则中,能体现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是()。
A 、平等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自愿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正确答案:C】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ζ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Χ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Χ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Υ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Υ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Υ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合同订立当让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一、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法》第1章第3条至第8条规定基本原则,参照民法原则总结提炼,是《合同法》的内容核心。
(1) 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所指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平等,权利义务相同,而是指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利益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在签署合同时各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该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双方意见,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故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也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 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3) 公平原则
亦称正义原则,法律意义在于坚持社会正义,公平的确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有:
1) 在合同订立方面,作为平等合同主体的当事人都有权公平参与。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时,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协商对待。《合同法》第39条强调了订立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0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了当对格式的解释有两种以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 在合同的撤销方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出现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第55条同时规定了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等内容。
3) 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4)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以及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合法性原则
《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