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贺某签订买卖合同,贺某担心林某不能履行债务,要求林某提供担保。林某通过其妻唐某,以唐某的好友齐某的房产作为抵押。后林某果然无力付款,将齐某的房产折价后仍不足以支付贺某货款。在此情况下,剩余货款()。
A 、贺某不得要求支付
B 、应由林某清偿
C 、应由唐某清偿
D 、应由齐某清偿
【正确答案:B】
不是。
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可以根据总帐的科目的期未余额直接填列。但是“长期借款”项目,需要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
除了“短期借款”外还有其他的科目也可以根据总帐的科目的期未余额直接填列。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各总账科目的余额直接填列。
扩展资料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
1、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
除了可以根据总帐的科目的期未余额直接填列外。有些项目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根据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
如“应付账款”项目,需要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4、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
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总账科目期末余额的分析汇总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负债表
法律主观:
主债权 诉讼时效中断 担保是不中断的, 担保法 当中36条规定了,在 连带责任保证 的这种类型当中,如果说主 债务人 的 诉讼时效 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发生中断的话,那么所进行的担保 债务 的诉讼时效是不会随之而发生变化。《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也就是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及于连带 保证合同 。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的担保条款时效自然中断,其理论依据是“合同从随主”的原则,因此保 证人 林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应按自己的中断事由而中断。本案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 诉讼 请求。 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根源,实质上是各自保护利益的立足点不同而造成的。保证时效中断具有相对性的理论,是从立足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出发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及于保证债务的观点则是出于保护 债权人 的利益考虑而得出的。 两种观点究竟孰优孰劣,可依利益衡量来进行分析:首先,按照 合同当事人 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 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 担保人 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况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种信赖关系,一般也不取得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行为而决定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时效。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