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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 )的书面同意。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的书面同意。

A、监理人

B、发包人

C、承包人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停工多久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建造师执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建造师执业制度最早源于哪个国家呢?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制度起源于1834年英国,迄今已有180年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了自己建造师制度而且在1997年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执业资格制度是注册建筑师制度,2002年12月原人社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建造师制度的建立和建造师工作的正式启动。

由此可见我国的建造师概念的引入也只是从2002年底才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也只有13年的时间,从一级建造师考核的标准和侧重点也能看出建造师制度用人标准的改变,从原先的基础知识考核到这两年的题目与现场施工实际联系更加紧密,考核更加细致就能看出建造师的职业制度逐渐的由数量上的要求向质量上的要求靠近。由于执业制度的不完善促使挂靠的现象出现,高额的挂靠费使得近些年的各种行业的人员都来考建造师,挂靠之风越演越烈造成行业混论,演变成近些年来有证的不执业,执业的没有证的尴尬局面。

近两年我国对行业逐步规范化《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中涉及项目经理增加如下条款:项目经理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随着一系列的政策出台建造师执业制度也会趋近于规范,市场乱象也会随着规范的相继出台而改变的。待市场规范化之后建造师的价值将不体现在挂证的费用上而是就业价值的体现,对建筑从业人员的我们来说建造师的价值还是很重要滴!!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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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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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 ]处理。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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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 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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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3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质量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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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第2.2.3目[提供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6 分包

3.6.1专业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专业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

(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

3.6.2劳务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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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人经过了承包人的认可

(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

3.6.3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4分包工程价款

(1)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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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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