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但业主指定了A公司为分包单位时,应对A公司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目标负责的是()。
A 、业主
B 、监理方
C 、施工总承包方
D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正确答案:C】
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应当经过总包单位同意才可以。
法律分析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明确禁止指定分包,只是对特定条件下指定供应商的行为予以禁止。分包商,是指承包商(尤其是总承包商)将承包的一个合同项目中的一个部分所给予的人。例如,一个造房子的承包商通常会雇佣分包商来做一些特殊的部分项目,如安装管道、铺设地板、做木工以及设计图纸等等。每个分包商收取的费用比总承包商收取的费用金额要低。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分包商与承包人(总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后,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负责,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商负责。分包合同订立时,总分包双方就各自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分包商的义务主要有: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
(2)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并及时通知总包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依合同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预算、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参加总包商的综合平衡;
(4)在保修期内,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负有无偿及时修结的义务。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一单项工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一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而已。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04年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签订;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时候,分包合同是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
施工管理总承包指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MC单位承担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该MC单位以承包商的身份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
扩展资料:
在进行对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管理总承包费,而不确定工程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这样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险。
对于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施工总承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