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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提货时恰遇政府指导价格上涨,应按( )执行。

作者:二建直通车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提货时恰遇政府指导价格上涨,应按( )执行。

A 、原价格

B 、新价格

C 、原价和新价的平均价格

D 、当地市场价格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 )执行。

B

答案解析: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法中第63条的关于价格调整的问题。

道理很简单:

一是保护善意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对违约责任人相应的惩罚或者说承担相应责任。这也体现了民法上公平的原则。

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所得的货款会减少,比如原来是2元钱每斤,现在是3元,仍按2元来算,交付人会划算吗?。如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如原来是3元每斤,现在是2元,按新价格2元来计,交付人的货物会贬值,怎么会对交付人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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