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一栋价值450 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分别向甲银行和乙银行贷款200万元,与甲银行的抵押合同在2009年4月12日签订,2009年4月20日办理登记手续;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在2009年4月15日签订,并在当日办理登记手续。后来该公司无力还债,甲银行和乙银行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得款360万元,则()。
A、向甲银行和乙银行各分配180 万元
B、向甲银行分配20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160万元;
C、向甲银行分配16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200万元
D、向甲银行分配100万元,向乙银行分配100万元
【正确答案:C】
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时需要按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需要看抵押的合法性和先后顺序。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题答案是B。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甲乙都办理了登记抵押,而乙银行先于甲设立。依据是《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 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按照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哄生效的时间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综上,甲乙都进行的抵押,应当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C,根据物权法199条,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所以可以抵押给乙、再抵押给丙。
还是根据199条,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即使价值下跌,第二个抵押只是不能受偿,还是有效的,因为抵押登记后已经具有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