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管理规定,其中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

作者:消防工程师考试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管理规定,其中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

A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B 、产品检验制度和产品监测制度

C 、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

D 、产品评估制度和产品评审制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3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市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为总则、检查的形式和重点、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检查的程序、附则。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产生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第七条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为消防产品售出之日起2年。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有关证书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中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应当随机抽取样品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随机抽取样品的名称、批次、规格以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三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期限、程序等要求检验消防产品,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实施监督。第十六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条件,遵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规程。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标示维修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三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专项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监督,及时公布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推进消防产品管理信息化。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免费提供。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消防产品实行社会监督,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中发现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互相通报,实现部门之间案件查处情况和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源的共享。第二章 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生产者应当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消防产品的质量,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购买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消防产品施工、安装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消防产品前,应当现场核查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供货来源等内容,消防产品经现场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不得施工、安装。核查记录应当存档。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实施监督,并在消防产品的进场查验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中签字确认。

对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施工、安装。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消防产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产品维修的技术标准,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条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灭火药剂等。第十九条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成立行业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维护行业诚信,履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热点导航
教育资讯 知道问答 公考资讯 司法考试 建筑知识 工作范文 大学排名 报考专业 学习方法 句子美文 秒知回答 作业解答 精选答案 知途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