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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作者:二建直通车

下列选项中,(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A 、一般地域管辖

B 、特殊地域管辖

C 、专属管辖

D 、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民事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分类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方式的,一般需要结合这些具体的管辖方式,才能最终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 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有哪些情形

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方怎么起诉?

要看具体情况,建议把具体情况说清楚,案由不同,管辖地也不同。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三款,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或者一般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这种地域管辖之所以被称为一般地域管辖,是因为这是地域管辖确定的一种基本形式或者主要形式,多数民事案件是这样确定管辖法院的。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民事诉讼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其优点主要体现在可以更好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方便裁判执行。具体来讲,具有以下好处:

一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调查、核实证据,及时查明案情,依法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二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传唤被告出庭应诉,进行答辩;三是有利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判决、裁定得到切实执行;四是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背景介绍】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与被告”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将对原告和法院极为不便。为此,本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本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例外的情况是: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管辖。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等。身份管辖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可替代,不能转让。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即无人知其去向,杳无音信,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即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和债权人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由于被申请人失踪前的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无法掌握,因此,由原告即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必须明确,这一项只适用于因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不能扩大道财产权益和侵权方面等其他的诉讼。

3.       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的人、已判刑的人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便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比较恰当。

对后面两种情形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会在原告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的起诉状中会有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中有诉讼标的即欠款金额。当然原告可能会变更诉讼请求,这时被告会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中有诉讼标的即欠款金额。

所以请综合你的情况和诉求来看,有问也可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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