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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厂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提货,提货日期是2009年6月1日。但是甲公司却在2009年9月1日才去提货。该商品在2009年3月

作者:二建直通车

甲公司与乙厂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提货,提货日期是2009年6月1日。但是甲公司却在2009年9月1日才去提货。该商品在2009年3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09年9月1日的政府定价分别是1 000元/t、1 200元/t、1 100元/t。则甲公司应该按照( )来支付货款。

A 、1 000元/t

B 、1 200元/t

C 、1100元/t

D 、由双方送货到第三方所在地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在交付期限内,价格有浮动的情况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胡某向某药厂订购了一批成药,约定的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的每盒10元,但在药厂交付成药前,政府公布了新的该药品指导价为每盒8元。然而,胡某已经按照10元每盒的价格将货款打至药厂银行账户。发生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的,在交付期内,如果价格有浮动的情况,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即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上述药厂应当退还胡某购药差价,即2元/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提取标的物分别指什么?

逾期交付是对方违约,逾期提取是自己违约。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即卖方没有按照约定把双方约定买卖的东西交给买家,遇到价格上涨的,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提取标的物的,即买方没有及时付钱或者提取卖方的货物,遇到价格上涨的,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两方商定执行政府定价的标的物而不是所有标的物,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中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标的物提存损失有债权人承担。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因此如果标的物损失,当然是由债权人承担。

拓展资料

逾期是什么意思

逾期意思是指超过还款时间,一般所指银行,贷款公司等。所谓的逾期就是指超过还款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仍然没有及时足额的将所消费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况。一旦逾期后将产生逾期利息,而逾期利息又包括滞纳金及日利息,有与征信挂钩的,会同时将逾期记录将上传到央行征信系统,影响用户的个人征信记录,对日后的信贷会有影响。

买方收货义务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多少条?

买方收货义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明确该内容,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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