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点部位确定以后,应从管理的民主性、系统性、科学性着手做好相关方面的管理,以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为了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个消防重点部位都必须设立"消防重点部位"指示牌、"禁止烟火"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等管理属于( )。
A 、制度管理
B 、立牌管理
C 、教育管理
D 、档案管理
【正确答案:B】
每个消防重点部位都必须设立"消防重点部位"指示牌、禁止烟火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等管理属于立牌管理。
1、严格遵守市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标准,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结合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作好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对易燃物品的存放要设管理专人负责保管,远离火源。
2、成立工地防火领导小组,由总承包项目经理任组长,由安全部管理人员及工长为组员,建立一支以联防队员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分包商要按照防火制度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
3、对进场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每周三为安全教育日,对施工人员及操作者进行安全、防火知识的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创建无烟现场。
4、施工现场设DN100管径的消防栓,每50m布置一个,随施工楼层增高,设DN50管径消防竖管,每两层设置一个水龙带、消防枪、消防箱,现场配备干粉灭火器。各分包商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由防火员负责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好。
5、现场保证消防环道宽大于3.5m,悬挂防火标志牌、防火制度、防火计划及119火警电话等醒目标志,并明确划出发生火警时逃生线路及集合地点。
6、同周围派出所、居委会积极配合,取得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7、现场动用明火,办理动火证。易燃易爆物品妥善保管。
8、搭设临建符合防火要求。
9、现场设消防储备水箱和消防泵,配专用电线路直接与总闸刀上端连接。
10、照明线必须按规定正式架设,不准乱拉、乱接,由正式电工安装,库房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住人照明应用低压36V。
11、电气焊作业,必须三证(操作证、上岗证、动火证)齐全,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有效时间内使用。
12、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具,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技术资料,并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部审批。
对于单位来说,并不是所有建筑的每个部位都容易引发火灾,或导致火灾迅速蔓延。火灾往往发生在性质重要、遇明火发生爆炸,或者一发生火灾就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危险部位。因此,必须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避免火灾的发生,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义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仅要根据火灾危险源的辨识来确定,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即物品贮存的多少、价值的大小、人员的集中量以及隐患的存在和火灾的危险程度等情况而定,通常可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液化石油气瓶或储罐;氧气站,乙炔站,氢气站;易燃的建筑群等。
2.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3.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站、变配电站(室),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档案室、资料、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等。
4.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险室、车间、仓库等。
5.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托儿所、集体宿舍、医院病房等。
加强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是做好一个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单位消防安全、避免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带着全局的判断力和发展眼光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切勿盲目、面面俱到,致使防护、管理没重点。更不能打马虎眼,忽视、遗漏对某一两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保护与管理。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消防重点部位确定以后,应从管理的民主性、系统性、科学性着手做好六个方面的管理,以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制度管理。防火安全制度是为了满足企业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职工在生产、经营、技术活动中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的准则。首先,在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中,明确消防重点部位。使职工都能了解消防重点部位的火灾危险性以及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各消防重点部位的性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上墙公布,并落实到班组及个人,做到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加强管理、各司其职、实行消防管理制度化。
(二)立牌管理。为了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个消防重点部位都必须设立“消防重点部位”指示牌、禁止烟火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做到“消防重点部位明确、禁止烟火明确”(即二明确)和“防火负责人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即五落实),实行消防工作规范化。
(三)教育管理。首先,从制度中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职工为消防重点工种工人。然后,本着“抓重点、顾一般”的原则,加强对重点部位职工的消防教育,提高其自防自救的能力。开展教育,可采取新工人入厂、重点工种上岗前的必训教育;厂报、黑板报、播放录像、订阅资料的常规教育;举办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种工人消防培训班,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举办消防运动会,进行实战演练教育等形式。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基本能使重点部位职工达到“三懂四会”,实行消防知识群众化。
(四)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防火档案,是实行防火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建设。防火档案的建立必须在进行调查、统计、核实的基础上加以认真填写,并不断加以完善,消防重点部位的档案管理做到“四个一”即:一制度:消防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制度;一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图:消防重点部位基本情况照片成册图;一计划:消防重点部位灭火施救计划。
(五)日常管理。开展防火检查是重点部位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防火检查也是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还起到监督、检查或考查的作用。防火检查可采取“六查、六结合”的方法,可收到较好的效果。“六查”即:单位组织每月查所属部门每周查班组每天查专职消防员巡回查部门之间互抽查;节日期间重点查。“六结合”即:检查与宣传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复查相结合;检查与记录相结合;检查与考核相结合;检查与奖惩相结合。
(六)应急备战管理。应急备战管理是贯彻“防消结合”方针的一个具体内容,也是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的一个重要手段。单位可根据各重点部位生产、储存、使用物品的性质、火灾特点及危险程度,相应配置消防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随时可用。同时,各重点部位应制订灭火预案,组织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员结合实际开展灭火演练,做到“四熟练”即: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会熟练报告火警,会熟练疏散群众;会熟练扑灭初起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
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