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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A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 、公安消防机构

C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D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五条 城市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三章 工程设计消防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

(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

(三)高层民用建筑;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

(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一)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及设计说明;

(二)建筑单体设计的有关内容;

(三)消防给水系统和电气防火设计;

(四)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系统设计;

(五)自动消防系统设计;

(六)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七)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八)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所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需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考察论证。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予以修改。第四章 工程建设施工消防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易燃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选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需选用进口消防产品的,其所选产品应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消防工程保修期限对消防工程进行保修。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验收。

对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专项验收。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消防产品及建筑防火材料的检测报告;

(三)消防设施的各种调试记录;

(四)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隐蔽验收记录;

(五)工程竣工图;

(六)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分级负责实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员履行防火责任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将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消防站及消防基础设施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城镇人民政府按消防专业规划逐步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第七条 乡(镇)、村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的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报审程序报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国家现行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进行技术改造。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使用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结构,造成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第十条 新建居民区、成片开发区、重要易燃易爆设施、高层建筑以及旧城改造等必须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消防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居民小区建设、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其建设资金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内部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和活动,在开业或举办前20天,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或举办:

(一)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三)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职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出现火灾险情时,应当疏散在场群众。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建立消防管理组织,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合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管理机构。各摊位经营人员有义务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和扑救火灾。

公共娱乐场所禁止超员营业,禁止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报建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消 防 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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