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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活动的,由()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活动的,由()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民航地区管理局

B 、民航地区空管局

C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拽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安徽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第八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建设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 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安徽省局,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民用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的保护,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用地区域保护、净空区域保护、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第三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乐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区域保护第四条 在规划用地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第五条 福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用地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 禁止在规划用地区域内的白灌山、牛山开山炸石。禁止在南进场公路至机场东面沿海地带从事经营性采砂活动。第七条 在规划用地区域内禁止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第八条 禁止向机场排水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污水。第九条 在规划用地区域内,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护林的管理和保护。第十条 除农田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外,禁止在距机场围界6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第三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福州市、长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各面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和两端点4公里的范围(又称内水平面)内,限高为55米(黄海高程,下同);由内水平面边缘,以5%的坡度向外扩展2公里的范围(又称锥形面)内,最大限高为155米;以跑道中线两端延长线150米处为起点,以15%的侧散率分别向外扩展15公里,末端宽度为4.8公里的范围(又称起飞爬升面或者进近面)内,按2%的坡度严格控制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高度。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之外、距机场跑道中心15公里范围内,修建高于155米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第十四条 在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山嵴上,不得修建建筑物或者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和种植影响飞机安全运行的树木。第十七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两侧各2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第十八条 在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外,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升空物体,必须经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和联络办法,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第二十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干扰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天线为中心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半径7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下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在半径200米以内修建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或者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在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在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迅速查找干扰源,排除干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称民航空管机构)协同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和危害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民航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制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图,确定保护区的范围、限高等技术参数,报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其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限制高度或者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影响飞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航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规划审批范围的通信铁塔、塔吊、广告牌、房屋和树木等,其高度应当满足净空安全要求。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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