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的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经收集、整理、()后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的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经收集、整理、()后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A 、分析

B 、组册

C 、删选

D 、审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

(西北地区90

300

(西北地区210

(西北地区180

1 200

(西北地区600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区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区Q2>2 100)

突水量Q3(m3•h-1) 无 Q3≤600 6001 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

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点击下页分享更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整理要求

第24条 根据我局水文地质特点,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应建立以下几种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分井口、分煤层、分水平、分翼、分地区、分水源建立年、月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2)钻孔水位动态观测台账。

3)突水点卡片:先逐项填写突水点要素和绘制平剖面图,再填写涌水量和有关钻孔水位动态变化表,绘出涌水量、水位、时间关系曲线图。

4)突水点统计表:将突水点以时间为顺序,按要求逐项进行登记。

5)井下水文地质钻孔统计表:井下水文地质钻孔主要指的是放水孔、测压孔和其他了解水文地质条件的钻孔,按要求填写。

6)封闭不良钻孔统计表。

7)矿区(井)水源井(孔)统计表:按附表7的要求每年调查登记一次。

8)气象台资料台账。

9)水井、机井观测成果表(台账)。

10)各矿根据各自情况,还应考虑编制抽(放)水试验成果统计表,水质分析成果统计表,采空体积与残存空隙统计表(每年统计一次),水温观测记录表。

第25条 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该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研究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制定防治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它是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必备图纸。比例尺一般用1∶2000,主要内容有:① 井巷工程,按矿山测量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图例和要求绘制,按井巷工程所在层位用4种颜色分别表示煤层顶板岩巷、煤巷、八灰岩巷和其他岩巷,顶板岩巷着浅黄色,煤巷不着色,八灰岩巷着浅蓝色,其他岩巷着浅灰色;

② 突水点和集中淋水带均应填绘在图纸上,以不同的符号、颜色反映不同的突水类型和突水水源,涌水量>1m3/min的突水点要标明出水时期、水量、标高、水源;

③ 积水区和积水量:凡有积水的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塘等,均应绘出积水范围,并注明积水量和积水区底板最低标高;

④ 防水设施:井下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必须全部绘制在图上,防水闸门还要表示出已关闭和未关闭等状况和标高;

⑤ 排水设施:主要泵房(包括采区泵房)要表示出水泵和管路的排水能力及水仓容积;

⑥ 防治水工程:包括放水孔、测压孔、疏水降压用的井巷工程及注浆堵水工程(截流、堵突水点、充填含水层、含水层预注浆)等;⑦ 防水煤柱,包括断层防水煤柱(凡落差大于20m的断层均须绘出断层防水煤柱线)、冲积层防水煤柱(冲积层水对回采有影响的矿井要绘出冲积层防隔水煤柱)、井田及采区防隔水煤柱(相邻两井田之间的人为边界或自然边界的两侧均须绘出井田防隔水煤柱,凡水平或采区隔离开采的矿井,均须绘出水平或采区防隔水煤柱)及防排水设施保安煤柱(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和泵房的保安煤柱均必须绘在图上);⑧ 井下输水方向,要表示出水流方向和水沟的宽度和深度;⑨ 井下涌水量观测站;⑩ 断层及裂隙的产状要素;⑪ 井上下水位观测孔的观测层位和水位标高;⑫ 封闭不良的钻孔和封孔情况不明的钻孔,及见溶洞、大漏水钻孔;⑬ 风化带要标明;⑭ 矿井充水性图底鼓地带3个月补充填绘1次,每3~5年更新一次,老图存档备查。

2)矿区(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是反映矿区或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主要图纸之一,局、矿分别编制,比例尺1∶5000~1∶10000,主要内容有:① 含水层露头,隐伏露头及冲积层底部含水层(流砂、砂砾石、砾岩)的平面分布状况;

② 地表水体(系)、井泉、水文观测站的分布位置;

③ 抽水试验钻孔及其试验成果;

④ 水文观测孔;

⑤ 井下突水点;

⑥ 主要断层及其对接关系(标明落差大小,下降盘的八灰与对盘二灰、奥灰的对接关系);⑦ 隔水层厚度等值线;⑧ 揭露岩溶及漏水的钻孔;⑨ 井上下主要防治水工程,包括堵水截流工程、突水点注浆堵水工程、断层带充填堵截工程、含水层充填工程、疏水降压工程(放水钻孔,控放站)、防排水设施、防洪工程等;⑩老窑、小煤矿位置、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⑪ 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开采大煤绘制八灰等水位线、开采二煤绘制二灰等水位线(也可以另外专门绘制八灰、二灰、奥灰等水位线图),等水位线图每年至少编绘一次,遇突水、淹井要根据需要加密编绘;⑫ 矿井水文地质分区;⑬ 其他有关的水文资料。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每年补充修改1次。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本图反映含水层、隔水层及煤层之间的组合关系和含水层层数、岩性、厚度、层间距及富水性,比例尺1∶500。

4)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本图主要反映含水层、隔水层、褶曲、断裂构造等和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沿倾斜方向选择有代表性的勘探线剖面为基础加上水文地质资料,比例尺1∶2000,主要内容有:① 含水层岩性、厚度、岩溶裂隙发育情况;

② 抽水试验孔及其试验参数(q、s、k);

③ 主要井巷及突水点;

④ 水文地质观测及其观测层位和水位标高;

⑤ 地表水体、井、泉及其水位标高;

⑥ 构造特征;⑦ 防水煤柱。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图,包括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线图(应分历年和年度编制,涌水量应分井筒水、煤层顶板水、煤层底板水和总涌水量进行绘制,图上还要标明主要突水点的突水日期和突水量)和矿井涌水量与开采深度关系曲线图。

6)其他水文地质专题图纸,即根据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及分析研究工作的需要,可分别编绘各含水层水文地质图、隔水层水文地质图、各时期水位等高线图、水温图、水化学图、水动态分析图、水文地质预测图、突水点剖面图、含水层等视电阻率图、水力联通试验图等。

第26条 新建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水文地质工作,将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这些资料包括:① 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编录成果;

② 突水点卡片、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③ 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④ 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⑤ 供水水源的勘探成果和有关资料。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在移交生产时,应根据建井过程中所进行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和搜集的资料,提出建井水文地质总结报告。

第27条 采区掘进前应提出采区设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两年通知地质部门补勘和编制。地质部门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报矿总工程师审查,并报矿务局批准。采区地质说明书除按《矿井地质规程》(1984年11月)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外,再补充规定如下:

1)文字部分:① 详细叙述和分析矿井或相邻区所揭露的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如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和特征,涌(突)水点的位置、水源、涌水量大小、变化趋势、防治水措施等;

② 阐明本采区水文地质特点、突水的威胁程度,按照《矿井地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预测采区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提出对防隔水煤(岩)柱和探防水的要求;

③ 对各种实际材料应详细叙述,不得任意取舍、分析、判断、计算时选用的各个数据,要说明选用依据、选用原则、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

④ 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采区水的隐患及防治水措施。

2)附图部分:必须编制采区(或矿井)水文地质图,编图范围必须包括相邻采区及与本区密切相关的地区(包括附近的小煤窑),编图时除按矿井充水性图的要求编制外,再增加煤层与主要含水层间的隔水层等厚线、主要含水层的水位等高线、抽水试验孔及试验成果、钻孔和井巷揭露的岩溶情况、断层两侧煤层与主要含水层的相对关系等内容;必须编制采区水文地质剖面图(或与地质剖面图合并)。

3)附表部分,包括采区及附近地区的突水点要素,隔水层厚度、岩性,含水层厚度、岩性,水位水量变化(长期观测资料),水质分析,抽水试验成果等各种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均需列表说明。

第28条 根据采区地质说明书及设计情况说明掘进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含水层和主要导水构造与掘进工作面的关系,预测突水的威胁程度,对防水设施、防水煤柱、探防水等提出要求和建议,预计掘进工作面的最大涌水量。分析判断要说明依据,各种数字说明来源可靠性、采用原则、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

第29条 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对水文地质的要求同第28条。

第30条 根据采区地质说明书和掘进中的实际资料说明本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根据本工作面主要含水层、隔水层、小构造情况和相邻地区生产实际情况预测本工作面突水威胁程度、最大控顶面积,预测工作面最大涌水量,对各种依据、数字要说明来源、可靠性、采用原则、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

热点导航
教育资讯 知道问答 公考资讯 司法考试 建筑知识 工作范文 大学排名 报考专业 学习方法 句子美文 秒知回答 作业解答 精选答案 知途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