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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在工程项目( )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作者:二建直通车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在工程项目()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A 、开工前,由建设单位

B 、竣工前,由建设单位

C 、开工前,由施工单位

D 、竣工前,由施工单位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如何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在质监站的备案手续,是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协办理要件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后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质量监督部门会对此类在建项目进行随时抽查,一旦发现违反相关规范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利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执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依照规定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按规定应当施行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三)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单位开工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 对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二)对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三)监督抽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施工的主要隐蔽分项工程的质量;

(四)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随机监督抽检;

(六)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七)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八)对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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