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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 )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作者:二建直通车

执行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A 、文书

B 、生效的法律文书

C 、法院的判决书

D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法律执行 概念是什么

所谓执行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立的义务,主张行政决定违法,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时,行政机关诉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职责的违法性,请求法院发布强制执行令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其基本法律依据。在主张法院中心论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执行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补充方式,同时也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最后的法律保障手段。就其本质而言,执行诉讼也是一种行政诉讼。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司法审查(直接的司法审查是相对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给予救济),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而在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时候,相对人主张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量

然而,要建构这样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无疑有其理论上的障碍。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就是行政法学界所公认的被告“恒定性”理论。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且只能是行政主体。这似乎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故而被学界称之为行政诉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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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笔者前文阐述的,虽然行政之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作原告,但并不能排除行政主体在特殊情况下有提起诉讼并成为原告的可能。如我国行政诉讼已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范围,虽然只是书面审查,但立法原意则在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措施予以必要司法审查,以兼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一方合法权益之效,正与行政之诉的性质与目的相符合。那种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只有行政相对一方有诉权,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答辩权而没有诉权的观点已经开始遭到质疑与批驳。其实,诉就其本质而言,不过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各种诉讼行为和活动的总称。诉权则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行政相对一方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诉,行政主体主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行为也是诉。这正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诚如我国台湾学者翁*生教授所说,今日,人民与国家之公法关系,已由传统之权力服从关系,转变为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行政诉讼之意义,除保障人民权益与确保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外,已兼有解决国家或公共团体与人民相互间发生的公法上争议之作用。[⑨]这样,行政执行诉讼制度的建构障碍也就不攻自破了。

在现阶段,将非诉执行诉讼化的现实意义在于:

(一)实现“司法与行政分离”。

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包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权、实施权、争议裁决权,缺乏必要的制约。这三项权力应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合理分配。引入执行诉讼后,法院专司裁判权,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法院只负责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的审查,具体执行由行政机关负责。这样,在保持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审查的同时,将执行实施职能分离出来,更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二)设立执行诉讼符合任何争议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地位悬殊,权利的不对等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诉讼可以给相对人以权利救济,但当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其权利救济机会可能丧失,而行政机关提起的执行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法治,同时也给相对人另一个权利救济的机会,也利于建立起行政强制执行的纠错机制,能彻底解决争议,符合任何争议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实现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真正树立官民平等的观念。

公平公正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在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下,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义务上具有可以宽宥的事由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只能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因为其已放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又被限制了强制执行审查程序的抗辩权。而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这有违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执行诉讼的建立就会起到补救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作用,相对人在此程序中,可以攻击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其主张正确,法院应当决定不执行行政决定,使其程序权利得以在执行诉讼中行使,从而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

法院强制执行是怎么回事?怎么个执行法?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受理立案后,时间是立即执行。

1、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 

2、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你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期限!法院会用很多办法,如查封帐户,查封不动产等手段来完成执行。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20分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弧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问题二: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就是国家强制力量,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前提是你的在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内,这个期限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在这两年的时间内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错过这个时限,就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偿制执行时法院一般都会给被申请人一段时间来主动履行,如果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法院就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的措施有查封、扣押物品,冻结账户,搜查与财产有关的地方,拍卖、变卖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阻碍执行,或者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罚款(1000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问题三:什么是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历史发展 在古代社会,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多用自己的力量予以保护,称自力救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开始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个人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以后逐渐发展为强制执行。各国立法都有对于强制执行的规定。关于执行机关,各国情况亦不相同,有的国家有独立的执行机关,与法院分开,独立执行职务。有的国家没有独立的执行机关,办理执行事项的人员,受法官、书记官的指挥。有的国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动产的执行须受法院命令;动产的执行得由独立的执行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①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②法定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③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伐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

问题四: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1、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2、对于没有执行结果的,(1)、属于老赖的,可以对其人身进行强制,如拘留,对被执行的财产可以强制处分;

(2)、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则应当依法裁定执行中止,待有财产时再执行。另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问题五: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问题六: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需要都长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

问题七: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强制就是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执行就是采取行动,达到目的。

问题八: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问题九:欠债不还法院判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1、强制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执行申请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将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财产部分执行到庭的行为;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问题十: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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