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编队(组)航行时,( )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和安全实施方案。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编队(组)航行时,( )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和安全实施方案。

A 、被拖船船长

B 、任一拖船船长

C 、助拖船船长

D 、主拖船船长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七条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三)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六)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第九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热点导航
教育资讯 知道问答 公考资讯 司法考试 建筑知识 工作范文 大学排名 报考专业 学习方法 句子美文 秒知回答 作业解答 精选答案 知途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