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一份买卖某名贵花瓶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未交付该花瓶。后发生地震,该花瓶灭失。甲应否对此承担责任?()。
A 、地震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因此甲不应承担责任
B 、虽然甲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根据公平原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C 、甲应承担责任,因为迟延履行后因不可抗力发生不得免责
D 、如果甲能证明即使不迟延,花瓶仍会因地震而灭失,仍不能排除其责任
【正确答案:C】
(1)、甲与乙的花瓶买卖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问题补充
1、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2、甲方的诉请应该得到支持(前提是该画品经鉴定确为赝品)。理由:
(1)乙方在出售花瓶时称“是祖上传下来的”,该意思表示可理解为“花瓶是真品,不是赝品”。事实上,该花瓶是复制品。乙方故意隐瞒真相、致使甲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2)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该复制品非当代形成(比如民国复制),乙方主观上没有隐瞒真相的故意。那么,甲方在误以为花瓶是古董的情况下,出高价购买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甲方可据此请求撤销合同、返还价款。
(1)甲有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甲以为祖传古董花瓶是假的,800元卖给乙”,这确实是了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年后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显然此时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即,甲已经无权权要求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了。
(2)甲有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花瓶?
:“皮之不存,毛将焉在?”甲既然已经失去了要求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的权力,则要求丙返还花瓶就更无从谈起了。甲无权权要求丙返还花瓶。
不可以。
1、法律关于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本案中有两点疑问。
一是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我的理解是构成重大误解。
二是诉讼时效
甲买回花瓶后半年,其好友丙见到该花瓶,就告诉甲,该花瓶并非宋代的,至多值1万元。又过了2年,丁见到甲,告知甲其所卖的花瓶是复制品,此时,甲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就以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
我的意见是从丙告诉甲该花瓶非宋代的,又过了2年,早已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
综合以上两点,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乙方不同意,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