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的方式不包括()。
A 、重点检查
B 、不定期检查
C 、专项检查
D 、抽查
【正确答案:B】
[解析]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
所谓监督检查,是指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为依法保护正当竞争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活动的总称。为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我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公平交易局,在各省区市工商机关都成立了公平交易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监督检查后,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6、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不是作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有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当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经各级标准化部门审查认可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公正裁决的活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要求质量仲裁检验者。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涉及产品质量并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者。其他部门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者。质量仲裁检验的依据是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等所作的明确规定。
《会计法》执法检查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会计法》执法检查通常采用以下五种方式,这五种方式同样适用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
1.全面检查。全面检查是对单位和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各个方面(包括会计职业道德)执法情况的检查。全面检查不是经常性的,也不是临时组织,而是由财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一般是一年或两年或更长时间一次。
2.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的专项性的检查或抽查。如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情况的检查等。专项检查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工作的内容和实际运行情况而确定。
3.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有检举线索或者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的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的会计行为,有权检举。重点检查是一种临时性的检查。
4.定期抽查。定期抽查是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检查。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确认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另一方面,通过抽查,可以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量和水平。
5.审计报告抽查。审计报告抽查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的检查。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关键是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信誉,检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