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是()
A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
B 、改变工程质量等级要求
C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D 、改变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正确答案:B】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发生工程变更时,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价格,采用合同中单价或价格的情况(A 直接套用)。
说明理由:
合同原文规定: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你问题的原文已经说明了“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价格”,既然适用,何必再去找麻烦?
另外告诉你一句话,(GF-99-0201)已不再使用,现在使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你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 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