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企业与乙建材供应商签订了某强度等级的水泥采购合同,数量100吨,总价款5万元。后来,乙建材供应商将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水泥厂并通知了甲施工企业,不久,甲施工企业将5万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给丁开发商。甲施工企业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乙建材供应商2万元债权的抗辩权应向( )主张。
A 、乙建材供应商
B 、丙水泥厂
C 、乙或丙
D 、丁开发商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由于债权已经转让,2万元的债权已经由丙代替,所以甲的抗辩权不能再向乙行使,而要向丙行使。
你好!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将2万元的债券转让给了丙且通知了甲,债权转让实现。因此,甲有向乙偿还剩下3万元款项的义务,乙对甲享有3万元的债权;而甲也有向丙偿还2万元的义务,丙享有这2万元的债权。因此,可以说乙、丙都是债权人。
另外,你提到的理解也是对的。可能只是题目说的不严谨吧,严格来说:甲也是债权人,是货物给付这一行为的债权人,因为他享有向乙要求供应水泥的权利,但不是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正如你所说,买卖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 没问题。
希望对你有用!
1。有效。
2。可以。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但必须按违约处理。
3。符合。因为合同有明确的(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违约约定,且材料要求是标的,无可非议。
4。违约金额过高,应在合同签署当时进行磋商,而不应在发生事故后再重议。且何谓过高?无法律依据。
5。本案重点是乙方在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情况下(即便因为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没有主动与甲方沟通,对该合同的履行和相应条款作出改变,而是私下改变交货期和合同标的。因此负有违约的全部责任。具体处理是先对违约金额进行调解协商,如果无法协商则判由乙方全额支付并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