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主要负责运输沥青混合料。刘某每天下班后都要把运输车开到公司附近的小溪边去清洗留在车上的沥青。对于刘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小溪边清洗含油、含毒的沥青车是违法行为
B、污染不是很严重,不属于违法行为
C、只有在征得环保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此清洗
D、只有在本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此清洗
【正确答案:A】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所以刘某在小溪边清洗含油、含毒的沥青车是违法行为。
刘某系某私营公司职工,担任公司司机,因老板对其要求比较严格产生了辞职的念头,因其所开面包车是公司为享受惠农政策以他的名义购买的,遂开回家据为已有,并谎称顶帐顶来的,将该车交给其岳父干出租。公司多次打电话拒不归还,后关机失去联系,公司报案后将其抓获。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刘某是公司的职工,负责开车,利用开车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拒不归还,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汽车须经过户所有权才能转移,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刘某虽然将车开回了家,但汽车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他无法实现占有公司汽车的目的,系民事纠纷。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普通侵占罪,理由是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分化来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司财产据为已有。本案刘某的行为与刘某的职务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才能达到犯罪目的,而且他也没有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这些较隐蔽的手段,而是将自己暂时保管的车辆开回家直接占有了,更符合普通侵占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后两种观点均有悖谬之处,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所有权,但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够罪的标准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把公司车辆开回家拒不归还就是侵犯了公司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认识也是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混为一谈,贪污罪往往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来达到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所以实践中衡量是否构成贪污罪往往是看所有权有没有发生转移,财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一般不认定是贪污,最起码也只是个未遂。贪污重在一个“污”字,手段上一般见不得人,但职务侵占重在一个“占”字,不排除由于建国后经济体制起源的原因,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客观表现形式往往如出一辙,但随着经济的多元化,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加之受金钱至上的影响,职务侵占罪有时可能会表现的很直接,从这个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更有可比性,侵占罪是不考虑所有权转移不转移的,只要非法占有了,就构成犯罪。当然二者也有区别,侵占罪一般是先合理占有,后拒不归还,转化为非法占有;而职务侵占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就象本案,先是合理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一种是采取“污”的手段直接非法占有。但职务侵占和侵占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一个身份不同,本案刘某是公司职工,并且是司机,理应按职务侵占罪来定罪,而不能认定为普通侵占。
大连的宝马车故意冲撞人群的事件,近段时间在网络上也是持续发酵,而通过调查发现该司机之所以会这么做原因就是因为想要报复社会,在这之前该司机刘某只是一个理发师,后来想着去投资做生意,但是没有想到的是投资失败了,损失了很多钱,后来司机刘某心里就特别的不痛快,随即便想到了报复社会,这才驾驶自己的宝马车冲撞人群,而在此次的案件当中,也是有5人不幸死亡。
在2021年的5月23日,大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也是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这场新闻发布会上,也是通报了此次案件的一些相关情况。在2021年的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着自己的宝马车,沿着中山区五惠路从西向东行驶,在行至斑马线的时候,一脚油门将多名行人撞倒。在这之后,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又继续行使自己的车辆,在五惠路和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了一辆小货车,随后便放弃自己的车辆逃逸了。不过在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就被警方抓获。
此次案件共造成了5人意外死亡,还有5人受伤。后来经过相关的部门检验鉴定发现,现已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是醉驾,也并没有服用精神类的药物,犯罪嫌疑人刘某更没有任何的精神病史,也就是说刘某在作案的时候头脑非常的清楚。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被刑事拘留,整个案子还在进一步通报当中。
不得不说的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心理确实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由于自己投资失败,信心受损便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这种想法是极其幼稚的,因为这对其他的人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相信犯罪嫌疑人刘某将会为自己的这种错误做法而愧疚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