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单位与乙水泥公司签订一份水泥采购合同,甲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
A 、甲、乙达成合意时
B 、甲签字盖章时
C 、乙收到合同书时
D 、乙签字盖章时
【正确答案:D】
如果该合同通过双方协商,那么合同成立地点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地点,如果没有通过协商,那么应当在乙公司收到合同,认可合同并盖章寄回甲方的地点,总之,合同条款得到双方认可的地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方
你好!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将2万元的债券转让给了丙且通知了甲,债权转让实现。因此,甲有向乙偿还剩下3万元款项的义务,乙对甲享有3万元的债权;而甲也有向丙偿还2万元的义务,丙享有这2万元的债权。因此,可以说乙、丙都是债权人。
另外,你提到的理解也是对的。可能只是题目说的不严谨吧,严格来说:甲也是债权人,是货物给付这一行为的债权人,因为他享有向乙要求供应水泥的权利,但不是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正如你所说,买卖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 没问题。
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