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总承包企业转包、挂靠等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 )先行支付。
A 、建设单位
B 、总承包企业
C 、劳务分包企业
D 、挂靠单位
【正确答案:B】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回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扩展资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是工人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的需要,事关工人个体和建筑工人群体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批复就工程款作了解释,工程款包含有工作人员报酬及材料款,也就是工资债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建设工程款中得到了体现。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