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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30%的预付款后即行发货,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要求甲公司先发一批货应急,遭到甲公司的拒绝。则甲公司行为属于( )。

作者:二建直通车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30%的预付款后即行发货,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要求甲公司先发一批货应急,遭到甲公司的拒绝。则甲公司行为属于( )。

A 、违约行为

B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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