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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般程序的通信行政处罚案件经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日。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执行一般程序的通信行政处罚案件经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日。

A 、30

B 、60

C 、90

D 、12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邮电部及其设在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管理局。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机构,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设立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四章 取证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主管领导。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八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

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销案件;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决定撤销案件。

第二十条 合议组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十日。

合议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填写《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报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六章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查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把《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通信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报送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需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移交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需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案件移送通知书》,加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结案

第二十六条 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三日内,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应当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并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报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汇总上报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通信违法案件,应当使用邮电部统一格式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案件延长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是多久?

一、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 案件的时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 立案 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一)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 行政处罚法 》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 法规 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 申诉 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三、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 管辖 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 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的(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三)听证的期间(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五)法定原因、客观原因经批准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六)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 强制执行 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需要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案情,行政处罚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调查取证的,查找、通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是90天,不排除特殊情况,同时我们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依据法律要求进行审核,不可以主观思想进行审核,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案件,比如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结合教育原则等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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