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施工中,由于现场监理工程师的错误导致甲施工单位的完成工作部分计入乙施工单位已完工程中,建设方依此而付款,则乙施工单位和建设方之间构成的是( )之债。
A 、施工合同
B 、无因管理
C 、侵权行为
D 、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D】
由于监理的指令错误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该损失向发包方公司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1、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顺延工期三天,补偿施工单位损失三万元,因为是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开工时间拖后;
2、监理工程师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新工艺的具体施工工法、有关专家对新工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监理工程师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分析该新工艺的可操作性;监理工程师不应该批准工期延长五天,因为改进施工方法属于施工单位自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