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建设过程有关主体的下列行为中,除( )外都是违法的。
A 、为保证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对某重要设备指定了生产商
B 、建设单位装修过程中指令拆除承重墙
C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暗自修改了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提高了混凝土强度
D 、监理工程师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的方法实施监理
【正确答案: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依据,即本条一至三项。也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文摘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专案的专案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置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装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装置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作出上述原则规定,并未明确工程施工现场要配备多少质量(管理)员。
二、一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案质量管理岗位的专职质量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施工现场专案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专案:专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案负责人(专案经理)1人、专案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专案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械员可由材料员兼任。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专案:专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案负责人(专案经理)1人、专案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专案副经理)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案:专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案负责人(专案经理)1人、专案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专案副经理)1人、施工员2人、质量员3人、安全员3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应各增加不少于1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档案或者准许使用档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置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档案;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专案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建设专案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专案档案。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有哪些
本规范以现行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为原则,针对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特点,提出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促进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为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据。本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内容有13章,包括:总则,术语,质量管理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和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施工机具管理,投标及合同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装置管理,分包管理,工程专案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质量资讯和质量管理改进。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三个体系是指什么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带50430规范),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 监督还有没有
建委还是有监督的义务。但一般对于重点工程,主要是资源不足。现行法律更强调安全质量是建设者的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内审员好处是什么?
可以帮助施工企业进行质量认证稽核。
我国工程建设实行什么的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要素控制
1、物资采购
(1)做好市场调查,选择生产管理好,质量可靠的厂家作为供应商。
(2)对供应商产品按规定进行取样分析试验,随时掌握生产状况,确保供应稳定合格产品,否则重新认定供应商。
2、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
(1)用于工程上的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存放于指定地点,悬挂标牌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立即退出施工现场。
(2)定期对检验、测量、试验和其它施工装置进行校正鉴定,并对上述装置贴标鉴标识,并作好记录。
(3)对因工程急需要未进行进场检测的、但监理人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标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部位和使用过程。
(4)工程施工中每道工序,以及各分项、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施工程序用质量检查证和质量记录记载清楚。
(5)所有进场材料、装置建立台帐,记录进场日期、使用部位、材料来源、数量、装置效能、装置型号等事项全部记录清楚。
3、施工过程控制
(1)建立以专案经理为组长,各专案队负责人为组员的创优领导小组,主持和组织专案创优活动,落实各单项工程施工工序,以及岗位责任制。
(2)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抓好全过程施工质量控制,开工前即组织有关管理人员熟悉设计标准和相关施工规范,作好技术交底工作,其次抓好测量复核和试验检验。并加强各工序质量检验与控制,确保工程一次合格,一次成优。
(3)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工程实践中去,工程质量与经济分配挂钩,质量不合格不计量,出现事故,追究责任,违章者按相应档案处罚。
(4)组织技术培训及技术攻关,解决质量管理中难点,成立技术攻关小组,解决施工技术难点保证工程创优。
4、不合格品控制
(1)对于不合格原材料,不合格工程进行有效控制,不合格材料不投入使用,不合格工序不进入下一道工序。
(2)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坚决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5、纠正和预防措施
(1)及时处理发包人及监理人对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工程质量不合格报告。调查与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记录调查结果。由质检部确定施工过程中不合格原因所需的纠正措施,经总工程师稽核后,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并随时跟踪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持续执行。
(2)预防措施的关键是收集和分析各种质量资讯,充分利用各种资讯,分析和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专案经理部要高度重视发包人及监理人对质量方面的意见,定期检查质量记录、试验成果,对潜在的不合格进行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跟踪检查,并对效果进行评价。对采取的措施,专案经理部按规定时间实行检查与评审,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6、质量记录
(1)各工区建立质量记录应包括与产品质量形成的所有关记录:施工检验、试验、质量评定、技术管理、施工日志、测试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与质量体系执行过程有关的记录如:质量过程及内部稽核、改进结果、不合格及返工纠正记录、装置、人员鉴定及培训、内部质量稽核及统计技术应用、服务回访记录等。
(2)质量记录按规定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质量记录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建立,并指定专人进行填写和填报。
(4)质量记录由技术部门归档管理,专案经理部每月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施工区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 *** 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执行质量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专案部终检的三检制度、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各车间施工班组岗位责任制、质量工资兑现制度等。在专案质量管理中认真贯彻实施。
(1)本着“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施工质量以专案经理为第一责任者,执行专案总经理特别质量奖、罚制度。组织QC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以“优质工程”为总目标,努力争创优质工程,施工人员对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质量检验按施工班组自检,分专案质检科复检,专案质检部终检的“三检制”进行,坚持对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检查检验。实行施工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施工质量检查员、试验员,对施工质量检验频率及检查试验结果负责。
(3)单项工程开工前请设计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艺培训,制订施工措施,确定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流程和工序质量标准,施工中紧前工序必须向紧后工序交合格产品,紧后工序对紧前工序提供的不合格产品不得接续施工。
(4)施工测量人员要时刻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测量规范,对永久桩点定期进行复测,精心进行施工放样。测绘帐薄记录完整、齐全,储存完限,移交存档及时。
(5)施工员、质量检查试验员填写的值班记录,表报必须规范,字迹清楚,签证手续齐全,资料储存整洁完好,归档移交及时。
(6)在施工中对出现的质量异常问题,质量事故,本着施工质量“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并按质量管理程式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报表上报有关领导,对质量异常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者将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7)认真执行现场施工技术规程,精心组织施工,对违章指挥和施工者严格按照施工质量奖罚条例对责任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特别严重者除给予处分外将被清除现场。
(8)施工质量检验用的仪器器具质量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校正,确保精度,操作方法符合相关规程规定。
(9)实行施工质量动态管理,对检验结果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填报质量管理图和质量日、月、年报,及时发报给各有关管理者。
(10)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的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64条怎么判定一般较重严重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装置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装置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法律主观:
(一) 解除合同 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 合同当事人 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 合同解除 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法 》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 建筑法 》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