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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乙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丙,并征得甲的同意,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一建题库收集者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乙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丙,并征得甲的同意,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 、丙承担违约责任

B 、乙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甲方跟乙方签了合同,乙方再转让给丙方,甲乙丙重新签第三方合同 丙的合同有用吗?

有用,属于合同的变更,只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三方合同就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首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其次,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乙方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丙方,但是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次,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可以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作为债务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丙方,甲乙丙重新签第三方合同即可视为该债务转移经过了债权人甲方的同意。

最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甲乙丙重新签订第三方合同可视为合同的变更,只要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甲可以要求乙履行债务。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是合同的主体,丙是第三人。这属于第三人代替履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只能是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地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所以本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是合同的签订方之一的乙。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签订合同,乙公司将合同权利转给丙公司,转移时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还是必须要取得甲公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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