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 )征收。
A 、3%
B 、5%
C 、1%
D 、7%
【正确答案:D】
法律分析: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算,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等非税款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的流转税额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从商品生产到消费,只要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就要以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
计税依据特别规定:免征抵扣的增值税。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建筑工程费中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地方附加、教育附加。
( 一 ) 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额为营业额的3% 。计算公式为 : 营业税=营业额×3%
其中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
当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 , 亦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 其营业额中不包括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
( 二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 , 按营业税的 7% 征收 所在地为县镇的 ,
按营业税的 5% 征收 所在地为农村的 , 按营业税的 1% 征收。
( 三 )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税额为营业税的 3% 。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3%
( 四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额为营业税的 2% 。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2%
1、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48%
2、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41%
3、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农村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28%
扩展资料
1、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造价形成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安装工程税金
城建税征收标准
2017年城建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大家清楚吗?不清楚的话看一下下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拓展阅读:
城建税,全称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是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而设立的一种税。
现行城建税,一般情况下,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后,城建税仅剩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
城建税税率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确定,一般分三档: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不要以为城建税就这么简单,其实还有许多特殊的规定。
一、实行扣缴义务人扣缴
根据(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对负有增值税、消费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根据(财税〔2010〕10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增值税和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的同时需要扣缴城建税。
二、进出口环节的规定
(一)进口海关代征环节
海关对进口货物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85〕69号)规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出口退税环节
对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根据(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通过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对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有一部分人可能不理解,其实很简单:所谓出口免抵税额,实质就是应当享受的出口退税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相抵消的部分。因此,免抵税额也属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对其征收是应当的。
三、主税退补有差异
(一)主税查补也同补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进行查补消费税、增值税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主税优惠退税却不退税
对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根据(财税〔2005〕72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随消费税、增值税附征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小微企业情况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是免征的,实际并不缴纳,因此,不符合城建税征收的情形。但是,由于该政策只规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对于有消费税征收项目的小微企业,则应该根据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申报缴纳城建税。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法追回全部联次或者无法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就无法退还缴纳的增值税,相应的城建税按照现行规定应该缴纳。
城建税,最为一种小税种,却是以国税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由地税局征收的税。虽然现在推行国地税合作,很多地方实行了委托代征,但是,笔者认为这总不是个事儿,倒不如在税制改革把它与其它地方性税种合并,也取消按照区域划分已经模糊不清的税率,整合简并税种,免得那么多税种,那么得烦。税制,越简单越理想。简单的税制才是纳税遵从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