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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项目,由于设备的更新和工艺的改进且依托现有排放口排放废水。改扩建建成后全厂排放的废水量及水污染物量比改扩建前有所减少,评价等级为()。

作者:环境评估师考试

改扩建项目,由于设备的更新和工艺的改进且依托现有排放口排放废水。改扩建建成后全厂排放的废水量及水污染物量比改扩建前有所减少,评价等级为()。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A

D 、三级B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改扩建项目,由于设备的更新和工艺的改进且依托现有排放口排放废水。改扩建建成后全厂排放的废水量及水污染物量比 改扩建前有所减少,评价等级为三级B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且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必须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扩建炼油厂的意义何在

炼油改扩建项目对炼化企业加快炼化业务布局、调整战略结构、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改善环境效益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在探讨了炼油改扩建项目建设经济评价的特点、需要特殊处理的问题和经济评价指标变化的基础上,以某炼油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为例,对该项目进行了经济评价。

改扩建项目是企业为了提升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而对企业原有的工艺、设施及厂房等进行的扩充性建设或规模性改造,具体包括改建、扩建、停产复建等。炼油改扩建项目既是炼化企业加快炼化业务布局、调整战略结构的重要举措,也是炼化企业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实际措施。对于炼油改扩建项目的经济评价而言,其评价方法都是首先对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进行估算,并计算项目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以及项目投资的风险等,然后综合判断该项目建设的财务可行性。

1 炼油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①能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原来更大的新增效益。因炼油改扩建项目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原有资产和资源,因而在增加和调动存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较小的新增投入就可以获得较原来更大的新增效益,使得炼油改扩建工程具有财务效益优势②项目效益与费用的识别和计算较新增项目复杂。炼油企业在项目改扩建期间,建设与生产运行可以同步进行,原有项目正在生产,若不进行改扩建,原有状况也会发生变化,甚至还会引起停产损失和部分原有资产的拆除和迁移费用发生等,因此,项目效益与费用的识别和计算较新增项目复杂。

2 炼油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中处理的问题

2.1 项目投资支出的识别较一般复杂

炼油改扩建项目由于建立在原有的生产经营基础之上,因此在项目评价时对项目改扩建后的项目投资的识别会有一些难度,甚至使问题变得复杂。改扩建项目的费用不仅包括新增投资、新增经营费用,还包括由项目建设可能带来的停产或减产损失,以及原有固定资产拆除费等。而原有固定资产又分为“继续利用”和“不再利用”两部分。对于“继续利用”部分在计算“有项目”投资时,与新增投资一起计入投资费用。“不再利用”的资产如果变卖,其价值按变卖值形成的现金流入不能冲减新增投资。计算折旧费用时,原有投资和新增投资则合并计算,这些都会对所得税费用支出形成影响。

2.2 测算收入时需考虑对原有项目的影响

由于炼油项目改扩建项目不同于新建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法,项目的效益可能表现在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能耗、合理利用资源、改善劳动条件或减轻劳动强度、保护环境等方面,其在改扩建工程建设期内,一般并不影响原有生产设备的生产运行,由于原来的生产经营在市场背景下会有所变化,因此很难用生产经营的细微变化来区分是改扩建带来的收益还是原来生产经营规模所带来的效益,从而使问题变的复杂,这就需要对其经营中收入和费用支出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计算时考虑其对改扩建目标产生的影响。

2.3 沉没费用、生产固定成本的处理及停产或减产损失问题

在对改扩建项目进行效益和费用计算时,应该注意增量数据和新增数据的计算对沉没费用和固定成本的处理等问题以及因停产或减产而带来的损失问题。在改扩建项目增量数据和新增数据计算中,对沉没费用和生产费用中固定成本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中所用到的增量数据和新增数据是对企业总体而言的,但改扩建项目的范围可能是一条生产线或一个车间,因此在计算项目评价费用时,要注意识别是企业范围内的沉没费用还是生产成本中的固定部分,因这部分费用不能计为增量费用和新增费用。

3 炼油改扩建项目建设经济评价指标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改扩建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一般要求用有无对比法,也就是要求分别计算出有项目和无项目两种状态下的效益和费用数据,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数据,即增量数据。具体地:根据炼油改扩建项目建设经济评价中的指标变化来体现对现金流入流出的分析,同时估算建设项目后形成的时间序列,以及无项目状态体现的不进行改扩建项目情形下,生产经营形成的一个时间序列,然后计算改扩建形成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增量,并对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及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指标的计算产生的影响。

①净现金流量(NCF)的计算。净现金流量(NCF)的计算变化公式为:ΔNCFi=ΔCIi-ΔCOi②经济评价指标的计算。现金流的变化也同时影响经济评价指标的变化,由此,净现值NPV的计算公式则变化为:NPV=ΔNCFi/(1+ic)i。

同时,投资回收期及项目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也是以变化后的净现金流量为基础计算得出的。

4 炼油企业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

4.1 项目概况

某企业炼油改扩建工程建设,其生产过程均采用DCS系统进行控制。具体由150万t/a常压蒸馏装置、60万t/a重油催化裂化装置和15万t/a催化重整装置组成,总投资超过70亿元,新建年500万t常压蒸馏、260万t催化裂化、60万t连续重整、10万t聚丙烯等11套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平均收入将达到150亿元以上。炼油改扩建工程建成后,可年产160万t汽油、232万t柴油、23万t液化气和11万t聚丙烯,汽柴油产品质量全部达到国Ⅲ排放标准。

4.2 炼油改扩建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计算

依据炼油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投资、收入及成本估算以及改扩建项目建设经济评价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获得炼油改扩建项目建设经济评价指标,详见表所示。

由表结果可以看出:该炼油改扩建工程项目税前和税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分别是15.07%和12.17%,均超过要求的预期收益率12%的标准,税前和税后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分别是146820万元和7873万元,说明该项目是一个回收率高、效益好,值得投资的项目。

炼油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虽然与一般项目评价有相同之处,如都要对市场情况、建设条件、规模和产品方案、工艺生产装置等方面进行考虑,以及经济评价财务指标的计算、项目投资风险的分析等,但是,由于炼油改扩建项目的复杂性和目标的多样性,需要在财务评价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项目投资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污水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

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现场踏勘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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