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合同履行中,不属于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是( )。
A 、修好通行道路
B 、接通电源、水源
C 、挖好排水沟渠
D 、测绘地形图
【正确答案:D】
发包人 ________(甲方)
勘察人 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详勘阶段)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
1.2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
1.3 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的有关规定,再结合场地特点及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勘察。
1.6 承接方式: 合同承接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按钻孔平面布置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 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_____年 ____ 月 _____日开工,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总工期(35天)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的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已经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 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费按“进尺包干”,_____人民币_____ 元/m进行决算。
4.2.2 勘察费用的支付为: 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底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责任。
5.1.5勘察过程中的任务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6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支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5.1.7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加班费。
5.1.8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5.1.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本合同 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责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的,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如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等。我国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
扩展资料
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规定: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占有者,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机会分析,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确立后,又需要专业人员组织招标活动,从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监理业务便应运而生,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逐渐成为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工程实施惯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