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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根据《劳动法》,下列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作者:安全工程师考试题

某公司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根据《劳动法》,下列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安排17周岁员工李某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B、该公司安排16周岁员工王某从事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后勤保障工作

C、该公司安排女职工金某生育期间休两个月的产假

D、该公司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胡某夜班劳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C选项错误,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D选项错误,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知识点】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考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考察方向】概念释义【难易程度】易【】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劳动强度限制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孕期劳动强度限制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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