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事故应急措施
【正确答案:D】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法律没有赋予从业人员获知危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权利。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考查知识点: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障有以下这些:知情权赔偿请求权检举权安全保障权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是: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
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知情权: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3、监督权: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紧急情况处置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