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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当停车场的泊位数最少达到()个时,应设置三个以上的出入口。

作者:城市规划师考试题

根据现行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当停车场的泊位数最少达到()个时,应设置三个以上的出入口。

A 、300

B 、400

C 、500

D 、6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8.1.9.1规定,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大家了解下

30日正式出台并推荐执行的《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中指出,目前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存在四大问题:选址不当、布局不合理、辅助设施不配套、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结果是“严重干扰了道路交通正常通行,进一步加剧了城市交通的‘行车难、停车难’。”

除了对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提出最小宽度的要求外(详见表格),规范还明确提出,十大类地段应该严格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1.快速路和主干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应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2.人行道原则上不允许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人行横道范围内严格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3.大型公共建筑由于人员密集,发生紧急事件时,疏散和防火通道可能需要通过大量人员和大型救援车辆,原则上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如设置泊位,应该保证通道的通行顺畅无阻,否则应予以撤销;

4.纵向坡度大于6%或横向坡度大于2%的路段,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5.漫水、积水及排水不畅的路段,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6.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的上游30米、下游5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7.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上述地点上游20米、下游30米的路段,原则上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8.单位机动车出入口的停车安全视距范围内,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9.布置消防井盖、燃气管道、电力电信井、环卫设施的路段,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10.由于交通管理的要求,而禁止设置的区域。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还同步提出,对于单行线,路内停车泊位宜优先采用左侧停放;对于机动车双向通行的道路,应优先采用右侧停放。为了减少停车位对居民的影响,规范还要求,在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时,应该与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间距,避免汽车产生的噪音、尾气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此外,规范还对搭乘残疾人的车辆提出了泊位设置具体要求。按照规范,凡是残疾人常到的区域,包括医院、诊所、银行、零售市场、邮局等,在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时,最少提供总数2%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泊位数较小的停车场至少要有一个。

国家对停车场有什么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

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

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

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

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

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

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

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

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

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

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

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

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

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

,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

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

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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