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的规定,下列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250㎡/人
B、城市居住用地18.0~28.0㎡/人(其中采用1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
C、城市道路广场建设用地7.0~15.0㎡/人,绿地大于90㎡/人,对采用1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人)
D、城市工业建设用地10.0~25.0㎡/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正确答案:A】
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经济、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城市性质、定位、职能
■城市性质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城市定位
国家首都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
国际城市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历史名城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创造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
■城市职能
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和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重要的洲际航空门户和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城市发展
■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推进首都各项工作,努力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现代国际城市的基本构架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国际城市的地位第三阶段,到2050年左右,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进入世界城市行列。
■第三产业超七成
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托科技、人才、信息优势,增强高新技术的先导作用,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不断提高首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扩大第三产业规模,加快服务业发展,全力提升质量和水平。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第三产业比重超过70%,第二产业比重保持在29%左右,第一产业比重降到1%以下。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突破10000美元。
■“生态北京”
与河北、山西、内蒙古合作,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联合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区域生态网络,加强燕山、太行山山脉生态屏障建设。
加强平原地区生态林地的保护和建设。划定限制建设地区,有效保护森林、河湖、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积极进行绿化隔离地区、森林公园、生态廊道、城市公共绿地等生态环境建设。
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优化能源结构,节约使用能源。
■北京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东、南
北京的西部、北部是山区(包括浅山区),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该地区还是北京的绿色生态屏障,以及主要的水源保护地区,对于北京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不适于大规模的人口和产业集聚。
北京的东部、南部及西南平原地区,是北京建设条件最好的地区,该地区有北京通往东北、华北、华南等重要经济区的交通要道,城市发展的限制因素少,适于大规模的人口和产业集聚,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
产业布局
第一产业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向二产、三产延伸,逐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第二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主体,以优化改造后的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都市型工业为重要补充的新型工业结构。限制和转移无资源条件的高消耗、重污染的产业。第三产业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与文化产业。
■西部、北部山区,重点发展观光农业、林果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具有山区优势的特色农业。
■平原地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等高附加值的农业。形成若干与大环境绿化融为一体的农业区,改善城市总体生态环境。
■中关村为核心完善一区多园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布局结构。
■亦庄为核心形成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高新技术产业带。
■王府井、西单和前门(含大栅栏、琉璃厂)建成商贸文化旅游区。
■公主坟、木樨园、望京、北苑、石景山等建成集商业、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
■顺义、通州、亦庄等新城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业区。
■以空港、马驹桥、良乡等物流基地为主构建物流体系。
■北京将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会展城市。在顺义、通州、朝阳十八里店、石景山各建一座综合性会展中心在奥林匹克中心区建设国际会议中心,在怀柔、密云等新城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整合提升服务水平,建设若干会议培训中心。
■建设和培育6个文化中心(全国的文艺演出中心、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中心、影视节目制作及交易中心、文化会展中心、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动漫和网络游戏制作交易中心)。
■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产业,建设成为全国培训产业基地。
■在城市东部、西部和南中轴具备良好交通条件的地区,预留大型休闲娱乐用地。大力发展具有首都特色的旅游业。
■为低收入居民提供必要的住宅保障,发展房地产业。
社会事业
■在南苑或通州潮白河与北运河沿线的地区预留行政办公用地,旧城内不再安排大型行政办公设施。
■博物馆要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展种类。加强区(县)级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馆和图书馆的建设,保证街道(乡镇)及社区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
■建立国内一流水平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三大体系。
建设以区域性综合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的医疗服务体系。
逐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建立社会投融资机制。
■2020年,北京市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新城和边缘集团实现人均0.6~0.7平方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的目标。
■适应城市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需求,建立市、区(县)、社区(农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
■构建居民生活的三级单元基础社区(社区居委会,3000~10000人)、功能社区(4~6个社区居委会)和街道社区(10万人),把基层政府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生活服务、物业管理、治安等各项内容统一到社区建设中来。
人口规模
■总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
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农业人口再减118万
2003年农业人口为318万人,到2020年将下降到200万人左右,占全市人口的10%左右。
■中心城人口850万人 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通过疏散中心城的产业和人口,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新城和小城镇集聚。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新城人口约570万人,小城镇及城镇组团人口约180万人。
■中心城中心地区迁出110万人
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进一步疏解旧城人口,合理调整中心城的人口分布。中心城中心地区人口规模从现状650万人下降到540万人,迁出110万人,旧城居住人口控制在110万人左右。边缘集团人口约270万人,绿化隔离地区及外围地区人口约40万人。
■五成半人达到大专以上教育水平
2000年受教育水平大专及以上占16.84%,每万名职工拥有专业技术人员2002年为3328人。根据预测,2020年受教育水平大专及以上将达55%,每万名职工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可达8000人。
用地规模
2003年,全市城镇建设用地约115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约101平方米,其中中心城人均建设用地约76平方米,远郊区人均建设用地约162平方米。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105平方米-120平方米之间确定。本次规划采取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最低限105平方米。
■全部建设用地1650平方公里
2020年,北京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77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2平方米。
新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64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2平方米。
镇及城镇组团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21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保证3500平方公里的生态空间
北京平原地区总面积约为6338平方公里,其中应至少保证3500平方公里的生态空间。
区域协调
■推进京津冀合作
由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和围绕京津的河北省唐山、承德、张家口、保定、廊坊、秦皇岛、沧州7座城市组成的京津冀都市圈是中国沿海地区的核心经济区域之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区域,其内部的合作对各组成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国来看,京津冀都市圈是三大都市圈之一,但和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相比,区域统筹和整体发展明显不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京津冀都市圈各组成地区之间合作的发展潜力巨大。北京东部、南部、东南部与天津、河北等地在产业、交通等方面具有紧密的联系,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在京津城镇发展走廊上分布有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战略资源,沿交通轴发展城镇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积极推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加强京津冀地区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空间与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北京作为京津冀地区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
■构建陆海空一体的区域交通网络
加强与以天津港为核心,京唐港(王滩港区、曹妃甸港区)、秦皇岛港共同组成的渤海湾枢纽港群海洋运输体系的协调,建立以北京为核心的区域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体系,以北京首都机场为枢纽的区域航空运输体系,形成陆海空一体、国际国内便捷联系的区域交通网络。
■建设京津城镇发展走廊
在京津冀城镇群的核心地区形成以京津城镇发展走廊为主轴,京唐、京石城镇发展走廊和京张、京承生态经济走廊为骨架的区域空间体系,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2005-03-04 )
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作出了一些修改,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08访问次数184字号:[ 大 中 小 ]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年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 1.8 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 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0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 15 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13 米大于 15 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 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十四、删除《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为:
十六、增加“ 13 、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 4.2米小于 4.8 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 13条名词解释。
十七、增加第“14 、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 2.2米。” 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 14 条名词解释。
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 2 条 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
(1)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 GB/T50353-2005 中阳台/2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 1.5 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 2.2 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 2.2 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 2.2 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十九、增加“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4)项。增加“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5)项。
二十、《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 7 条 计算规则“建筑层数计算”修改为: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 2.2 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 2.2 米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
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
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点击下页分享更多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