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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城市独立式公共厕所建设地点的说法中,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要求的是()。

作者:城市规划师考试题

下列关于城市独立式公共厕所建设地点的说法中,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要求的是()。

A 、不应设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B 、不应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以免相互影响

C 、不应设置在城市绿地中,以免影响环境

D 、与相邻建筑之间宜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的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民居与公共厕所的标准距离

民居与公共厕所的标准距离是不得小于5m。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7.1.3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扩展资料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规定:

4.3.9  公共厕所附近应设标有公共厕所的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共厕所的其他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女进出口,应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2.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

3.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有关规定;

4.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法律上对于公共厕所与居民住宅之间的距离有什么规定

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3.2.4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卫生间的设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4.0.13:化粪池(化粪池)四面墙和泳池底部应防水,泳池盖 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的驾驶位置),紧密连接,检查井,吸力口不应放置在低洼地区,以防止雨水浸入。

化粪池(化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停留和经常移动的地方,并且应靠近道路以便于抽水。 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和进水口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扩展资料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用地面积60至100平方米。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上要求公共厕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

1、5~25m/千人;

三、广场、街道:2~4m/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

1、0~20m/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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