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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辖什么意思

作者:建筑小强

又称“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以诉讼标的或标的物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中国,特别管辖有: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行的诉讼,由负责査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赠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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