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需要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不需要公证的,不公证不影响房屋合同的效力,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只要是租房,那就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租客与房东双方利益的保证,也是日后交易双方产生纠纷时,各方面举证的有利证据,毕竟是在双方认可下签字画押的凭证,如果反悔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所以合同的签订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注意查看租赁合同内容;
2、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并在出租前结清;
3、明确租赁期限、能否转租、房租支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违约的补偿标准、维修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4、应对提出终止合约的情况做出约定。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有复印件)。
2、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
3、房屋委托他人代管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租赁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