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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防雷规范标准

作者:建筑小强

三类防雷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三类防雷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之一节-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之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之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之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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